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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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农业农村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单位编制了《金昌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单位依法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市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局领导工作职责。
2.内设科室及其主要职责。
3.局属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4.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5.政策法规、业务文件。
6.农业农村领域的重大事项。
7.本单位财务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8.本行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单位信息主要通过金昌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http://nync.jcs.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同时通过报刊、电视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
(二)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条件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金昌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99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3491
传真号码:0935-8213491
通信地址: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99号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737100
电子邮箱:290659748@qq.com
网上受理:http://www.jc.gansu.gov.cn
(四)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单位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金昌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申请人可通过本单位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单位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审查登记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的政府信息;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答复时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6.收取费用
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产生的成本费用。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