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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4版)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金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4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金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4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5 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

3.2 预警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来源与内容

4.2 报告主体和时限

4.3 报告形式

4.4 报告纪律

4.5 先期处置

4.6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等级

5.2 响应程序

5.3 分级应对

5.4 指挥协调

5.5 应急处置措施

5.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6 善后处置

6.1 恢复秩序

6.2 责任调查

6.3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7.2 信息保障

7.3 医疗保障

7.4 经费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社会动员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演练

8.4 宣传与培训

9 奖惩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10.2 预案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定和谐。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金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划的,或者超出事发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4.2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平急转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1.4.3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应急责任,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1.4.4 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应急准备、业务培训、训练演练,充分调动全社会资源,构建群防共治的良好格局。

1.4.5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加强应急准备和提升应急处置水平;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进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1.5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专项应急预案分级标准修订时从其新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药安委办主任)、事发地县(区)政府县(区)长任副总指挥。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2);根据应急情况可适时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委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药安委办主任)兼任。

2.2 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主要负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批示和要求,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宜;统筹安排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3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负责提出启动和终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市场监管局、省食药安委办报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检测分析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秩序组、善后工作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3)。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5 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的县(区)政府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由县(区)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政府指定行政区域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市、县(区)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

3.1.1 监测。卫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订并实施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草、粮食和物资储备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类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进行跟踪监测,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强化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充分发挥“互联网+智慧监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等系统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监测作用,构建各有关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3.1.2 评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依法确定公布警示信息。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扩大。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林草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建议,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向社会公布。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控措施。对市应急指挥部决定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必要的防范性措施,控制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关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取消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来源和内容

4.1.1 信息来源。食品生产经营者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病患信息;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抽检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包保干部督导中发现的信息;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其他市(区)或港澳台地区通报我市相关信息。

4.1.2 报告内容。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含疑似)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含疑似)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先期处置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食药安委办(市市场监管局)要按规定及时向省食药安委办(省市场监管局),市委、市政府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初次报告后,根据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续报。续报内容包括事件进展、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终报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初报日到终报日一般不超过60天。

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每天至少上报1次信息。终报信息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

4.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研判可能构成食品安全事件的,应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相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各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7)当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市食药安委办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及省市场监管部门,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4.3 报告形式。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网络形式报告,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实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原则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食品安全事件,特殊情况下可同步越级报告。

4.4 报告纪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据《金昌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等级。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5 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故信息,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本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减轻危害或次生危害:

(1)全力救治病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竭尽全力救治患者,做好安抚工作。

(2)防止次生危害。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依规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3)尽快查明原因。保护现场,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应急检验检测。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初步调查。

(4)及时回应关切。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依法发布事故及其处理情况,邀请专家开展第三方科普宣传,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4.6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经同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将相关情况报同级政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等级

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响应等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4)。

5.2 响应程序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三级响应建议,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并向省政府及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情况。

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5.3 分级应对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的县级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工作。

对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或上级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在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相关县级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涉及跨市级、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当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5.4 指挥协调

需由市政府组织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县(区)政府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初报情况。市政府视食品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初步情况。

(2)启动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相关处置。市政府根据研判,需要启动较大级别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市级相关应急预案,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明确的应对处置要求,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现场指挥。市政府负责人或由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督导、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应急指挥部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保障。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调用其他地方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5)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机构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机构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6)食品安全事故引发次生、衍生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参与处置的有关各方的共同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指挥机构。

(7)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向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和有关部委报告,并加强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5.5 应急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中毒、死亡情况,分配救治任务,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职责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同时,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5.1 医学救援

医疗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5.2 危害控制

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5.3 流行病学调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保护现场。调查完成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7日内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生产经营者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包括对事发现场的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置。

5.5.4 事故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

5.5.5 应急检验检测

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食品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的,应委托有国家认证认可检验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专家组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暂无检验标准或方法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建立新的检验方法。事发单位及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所需样本。对阻挠、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行为,可由执法部门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

5.5.6 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机关要维护好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秩序,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查处妨害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开展舆情监测,对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依法处置,必要时,责令相关媒体和网络平台删除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5.5.7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由负责事故处置的指挥机构或其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经市政府授权,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发布信息的内容应当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发挥主流媒体作用,认真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专家解疑释惑,正确深度有效引导,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同时,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故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后,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编造、传播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5.6.1 响应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6.2 响应级别降低

当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6.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 善后处置

6.1 恢复秩序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1)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食品、食品原材料、食品相关产品等,并将相关清单上报至指挥部。

(3)实施征用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责任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市食药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责任调查,主要查明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管(主管)部门、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食药安委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政府工作报告,并抄送本级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级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要结合本级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2 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7.5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

7.6 社会动员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本预案为金昌市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由同级政府批准的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在食品安全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演练、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当重点演练应急指挥、信息报送、现场指挥、协调联动、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和综合保障等工作。市级、县级分别每两年、一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8.4 宣传与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协会等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消除恐慌。

9 奖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以上、以下:本预案中所表述为以上、以下的均包括本数在内,如100人以上包括100人;99人以下包括99人。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9年修订《金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3.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6.省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7.金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8.金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分管领导及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及周边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附件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供销合作社、金昌海关、市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金昌车站、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金昌机场公司、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武警金昌支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昌分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较大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发挥平安金昌建设暨全市主动创稳成效考核评价机制作用,督促相关单位履行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职能;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负责做好涉及清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舆论管控等工作,及时清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网络违法违规信息,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网站;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的物价稳定、粮食安全工作,将归集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甘肃金昌)”网站依法公示,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市教育局

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学校及幼儿园食堂、校园食品超市(食品小卖部)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的宣传及培训演练;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市科学技术局

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技支撑体系,为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积极宣贯《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推进食品工业企业“三化”改造,组织协调应急所需药品、消杀用品、防护服、口罩等产品保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市公安局

负责监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市民政局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民政服务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应急处置,将符合条件的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的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市司法局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金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监管场所集体用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为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市财政局

负责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因环境污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督促相关肇事单位或个人开展环境污染物处置;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工地食堂、违法占道经营食品摊贩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统一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依法对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食品的摊贩进行管理;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风险监测评估、技术鉴定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定性调查;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维护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参与食品商业企业和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建设中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A级国家旅游景区等文旅场所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疾控和医疗相关机构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释;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报告;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食品安全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演练,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市林业和草原局

负责食用林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定性调查;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牵头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查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督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责令召回、下架和销毁等行政控制措施,严格控制生产、流通、餐饮环节危害;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抽检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判定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应急响应级别,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应急演练、信息报告及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粮源组织和调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保障事故发生地粮油供应;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油)管理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市供销合作社

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农村食品经营网络环节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置。

二十五、金昌海关

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突发的安全事件,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或进出口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或构成严重威胁,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特别重大、重大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十六、市邮政管理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寄递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二十七、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金昌车站、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金昌机场公司

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伤病员的转移运输;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监管及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八、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等;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二十九、武警金昌支队

负责领导机关、重要部门、救治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参加营救转移群众等工作,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昌分局

负责督促省内各保险机构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保险理赔,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3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食药安委办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金昌海关等相关部门参加,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二、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林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开展或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三、事故调查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食品安全事故违规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四、危害控制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林草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消费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五、检测分析组

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金昌海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配合,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第一时间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六、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走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进展”和“一个口子”的原则,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七、治安秩序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配合,指导事故发生地加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八、善后工作组

由市食药安委办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昌分局等部门配合,指导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为善后工作牵头实施主体。

九、专家咨询组

由市食药安委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金昌海关等部门配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善后保障等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调查处置、舆论引导、善后处置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附件4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分级

标   准

响应级别

启动

级别

特别

重大

(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及周边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Ⅰ级响应

国家级

重大

(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

省级

较大

(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

市级

一般

(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Ⅳ级响应

县(区)级


附件5


市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1.金昌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昆明路25号

邮编:737100

业务科办公室联系电话:0935—8232568、8232101

2.金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金昌市昌荣里农贸街昌荣巷7号

邮编:737100

业务办公室联系电话:0935—8334057

3.金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68号

邮编:737100

业务科办公室联系电话:0935—5973392

4.金昌市质量技术检测所

地址:金昌市昌华巷与延安路交叉口南60米

邮编:737100

业务科办公室联系电话:0935—8224033

5.金昌市粮油中心化验室

地址: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68号科技孵化与检测中心大楼西楼七层

邮编:737100

联系电话:0935-5849166


附件6

省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1.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地址:兰州新区贵清山路4123号

邮编:730030

业务科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4592496、4592500

2.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335号

邮编:730000

业务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4677375

3.兰州海关技术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2168号

邮编:730010

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8519050

4.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708号

邮编:730020

业务科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8652252

5.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东坪街536号

邮编:730050

业务科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8735439

6.甘肃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300号

邮编:730000

质量技术部联系电话:0931-5108300


附件7


金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8


金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分管领导及联络员信息表


单位

分管领导

姓名及职务

联系方式

联络员

姓名及职务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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