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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农村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甘农发规〔2024〕2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年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实际,我厅制定了《甘肃省农业农村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以下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实施“首违不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行动;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体现执法温度的有效途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首违不罚”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

二、适用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首违不罚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础,执法部门不能随意扩大或滥用首违不罚的范围。在适用首违不罚时,执法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立案、调查、审批、告知等各个环节都要依法进行,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原则上,纳入清单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及时向行政相对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收集佐证材料,尽快完成核查并整理归档。行政相对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二)动态调整原则。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和完善,首违不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这些变化,对首违不罚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会根据首违不罚的实践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对首违不罚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进行优化和调整,提高首违不罚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判断是否符合首违不罚的条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要采取适当的教育、警示等措施,使行政相对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避免再次违法。

三、适用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且在《事项清单》内三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认定参考标准:

(一)首次违法:“首次”是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行政相对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两年内未在本规定所辖区域内因同类违法事项被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二)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造成特定对象一定程度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但行政相对人与特定对象已经达成和解,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行政相对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此外,也可以结合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违法所得金额、货值金额的大小、是否属于程序性的可以补正的瑕疵等方面结合认定是否属于危害后果轻微。

(三)及时改正: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前对违法行为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后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相对人在限期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责令改正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

本清单自发布日起执行,将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1.甘肃省农业农村厅首批农业农村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2.甘肃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31日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农村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甘肃省农业农村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解读原文链接:

https://nync.gansu.gov.cn/nync/c107867/202411/1740198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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