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92号)精神,扎实做好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助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实现救助资源统筹衔接、救助信息聚合共享、救助效率有效提升,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三、主要任务
(一)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支出型困难人口”),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1.低保对象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城乡居民家庭。
2.特困人员是指本市范围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是指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帮扶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4.低保边缘人口是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的城乡居民家庭。
5.支出型困难人口是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
6.其他困难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低保对象按照《金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金民字〔2022〕165号)相关规定认定;特困人员按照《金昌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金民字〔2022〕166号)相关规定认定;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按照《金昌市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帮扶办法》(金民发〔2023〕44号)相关规定认定;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其他困难人员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认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县区人民政府。以下任务均需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1.优化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各级民政部门以甘肃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系统为基础,加强与防止返贫动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的共享联动,进一步完善数据录入、数据共享、监测预警、数字监督、转办推送等基本功能,实现城乡统筹、分层分级、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动态管理的目标。通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平台,为教育、人社、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部门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救助帮扶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2.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县区民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通过个人申请、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各自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的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家庭成员残疾等级、劳动能力、自理能力、因病因学刚性支出等相关数据信息,逐级上传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形成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农业农村部门通过约定的信息共享方式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汇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做到定期更新、动态调整、不断完善。县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提高源头数据采集、核查、录入的准确性,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可靠。(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3.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通过“线上大数据监测预警与线下铁脚板摸排核查”相结合,及时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掌握的低收入人口数据与教育、人社、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要全面开展“党建+救助”工作,将走访摸排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基层党建重要工作内容。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托基层力量,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发现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并将变化情况录入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要积极引导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户,在申请社会救助时,通过“一键报贫”自主申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推进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困难群众家庭状况随访、协助申请等工作。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启动救助程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各级民政部门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转介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政策。对于低收入人口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处理;对于情形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进行核查或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并清除预警信息。(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三)分层分类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市、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程度、类型和急难需求,分层分类落实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社会救助等救助帮扶措施。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同时按照现行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给予针对性帮扶措施,切实防止规模性返贫。
1.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低保边缘人口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完善专项社会救助
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和支出型困难人口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二次倾斜救助。对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按规定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相应费用。(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教育救助方面:对低收入人口中的学生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学业成绩优异的可申请享受各类奖学金等奖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落实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相关政策。严格落实《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推动国家助学金分档发放,实现精准资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住房救助方面: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优先给予住房救助。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分类分档具体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就业救助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按规定提供就业救助。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低收入人口,对符合条件的落实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有创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落实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通过劳务输转、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及时告知本人主动申请,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开展个性化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化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依托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受灾人员救助方面: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以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统筹利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
3.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于困难情形较为紧急的,可以开展“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手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深入推进“资金+物资+服务”救助理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切实改善和提升其居住环境、个人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积极推进“阳光家园计划”和城镇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5.落实其他救助帮扶措施。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变化情况,按要求启动联动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采购发放基本生活必需品。冬季取暖期,为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发放供热价格补贴;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发放燃煤或取暖补助,帮助解决越冬困难。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惠民殡葬免费项目。鼓励开展慈善帮扶,促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设立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支援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市级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便捷性。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主动作为、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加强信息数据共享、比对、归集,配合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负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措施。教育、人社、住建、卫健、应急管理、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