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共8章67条,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从组织成员确认、成员权利义务、召开成员大会、保护合法权益四个方面带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重点一:组织成员确认
01.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第11条)
02.通过成员大会确认成员。
·因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12条)
03.成员确认出现争议怎么解决?
·调解: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第56条)
·仲裁、诉讼: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 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56条)
04.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怎么衔接?
成员确认的效力: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第66条)
重点二:成员权利义务
01.成员享有的权利。
·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
·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13条)
02.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14条)
03.妇女平等享有成员权利。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第8条)
重点三:召开成员大会
01.重要事项由成员大会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第26条)
02.成员大会行使的职权。
·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
·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26条)
03.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7条)
04.参加成员大会的方式有哪些?
·现场参加会议
·在线参加会议、委托参加会议: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第27条)
重点四:保护合法权益
01.集体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起诉讼:对于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59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63条)
02.成员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行使撤销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57条)
·管理部门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61条)
03.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保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 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第18条)
·公益诉讼: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56条)
04.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怎么衔接?
登记的效力: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名称,本法施行后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第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