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620300MB18748261/2024-66642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金昌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标       题:《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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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概述:《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与目的本次修订是为了响应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以确保农业行政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适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变化,解决原有规定与新法不一致的问题,以及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修订解读

《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目的

本次修订是为了响应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以确保农业行政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适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变化,解决原有规定与新法不一致的问题,以及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二、修订过程与依据

修订工作始于2022年,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农业农村部规章等法律法规,参考其他省份的经验,并结合甘肃省农业执法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内容涵盖《适用规则》和11部农业法律法规的裁量基准,包括种子法、农产品质量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

三、修订主要内容

1.《适用规则》修订强调了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原则,明确了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方式,细化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条件。

2.裁量基准修订则具体细化了11部法律法规中119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适用条件,区分了“从轻”、“一般”和“从重”三个裁量阶次,确保了执法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四、规则应用与监督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需在裁量基准范围内行使权力,公开透明,接受法制审核和外部监督,防止滥用裁量权。对滥用职权的行为,将追究责任,确保公正执法。

五、实施日期与废止期

新规则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旧规则同时废止,体现了法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甘肃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原文链接:

https://nync.gansu.gov.cn/nync/c107949/202308/1699127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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