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620300MB18748261/2024-66639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金昌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标       题:《甘肃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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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概述: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品种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品种管理制度。2017年5月1日农业农村部公布实施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并发布了《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登记制度的实施,有效保护了育种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推动种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甘肃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品种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品种管理制度。2017年5月1日农业农村部公布实施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并发布了《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登记制度的实施,有效保护了育种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推动种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只包含了粮食、油料、糖料、蔬菜、果树、茶树、热带作物等5大类29种作物,我省种植面积较大的糜子、荞麦、黎麦、洋葱、百合、中药材等具有区域优势、支撑农民增收的绝大部分特色作物未列入第一批登记目录。为解决我省未列入国家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问题,促进科研单位积极育种创新,新修订的《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对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农作物品种,品种选育者或者品种权人可以自愿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同时山西、山东、江苏、广东、海南、四川、吉林、贵州、福建等9个省份对未列入国家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按照自愿原则已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外省的认定经验也为我省开展认定工作提供了借鉴。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新修订的《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农作物品种,品种选育者或者品种权人可以自愿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三、起草过程

在《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期间,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省种子站就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深入开展调研,借鉴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及外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制定的经验,着手草拟我省《甘肃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2023年11月28日,《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经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后,起草制定了《认定办法(草拟稿)》进行讨论研究,形成了《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向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种子站(局、中心)征求修改意见,根据征求到的修改意见进行完善,形成了《认定办法(修改稿)》。2024年5月17日,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来自甘肃农业大学、省农科院、兰州市农研中心、省种子站、省经作站、省农技站等从事杂粮、蔬菜、中药材、食用菌等作物育种、推广、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了论证,再次修改完善。2024年6月,由厅执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执法局提出的修改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认定办法(送审稿)》。2024年7月25日《认定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正式印发施行。

四、《认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共分八章二十八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品种认定目的、适用区域、作物范围,强调了品种认定的自愿性原则;第二章认定机构,明确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日常工作;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第三章申请与受理,明确申请者条件,申请品种条件,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受理工作日时限;第四章品种试验,对品种试验内容、承试单位条件、试验方案备案、试验田间考察等内容提出要求;第五章认定与公告,明确品种认定程序,认定公告内容,认定复审程序及标准样品提交要求;第六章撤销认定,明确撤销认定的情形及程序;第七章监督管理,对品种认定申请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品种试验、测试承担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提出规范与监督;第八章附则,明确品种认定经费保障、办法实施时间。

《甘肃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原文链接:

https://nync.gansu.gov.cn/nync/c107949/202408/1739655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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